蘇州金龍6個問題車型停產 工信部責令整頓6個月
工信裝罰〔2016〕002號
被處罰企業:金龍聯合汽車工業(蘇州)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蘇虹東路288號
2016年11月,財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財政部行政處罰決定書》(財監〔2016〕46號),確認你公司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683輛車截至2015年底仍未完工,但在2015年提前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經核實,涉及你公司生產的KLQ5020XXYEV5型純電動廂式運輸車、KLQ5040XXYBEV型純電動廂式運輸車、KLQ6129GAHEVC5型混合動力城市客車、KLQ6702GEV型純電動城市客車、KLQ6802KAEV1型純電動客車、KLQ6109TAEV1A型純電動客車等6個問題車型。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中關于生產一致性和合格證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6年12月5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你公司進行了告知,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你公司異議反饋。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 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定,我部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你公司停止生產和銷售KLQ5020XXYEV5型純電動廂式運輸車、KLQ5040XXYBEV型純電動廂式運輸車、KLQ6129GAHEVC5型混合動力城市客車、KLQ6702GEV型純電動城市客車、KLQ6802KAEV1型純電動客車和KLQ6109TAEV1A型純電動客車等6個問題車型。
二、暫停你公司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并將問題車型從《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中剔除。
三、責成你公司進行為期6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本處罰決定的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