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加強鉛蓄電池行業規范管理
進一步加強我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解讀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鉛蓄電池行業規范管理,加快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2012年發布的《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在《規范條件》的修訂過程中,我們廣泛聽取行業內部、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反復的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12月10日發布,12月25日起正式實施。
一、修訂《規范條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修訂《規范條件》的背景
鉛蓄電池產品歷史悠久,技術成熟,成本低廉,在高低溫性能、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具有優勢,長期以來廣泛應用于汽車、船舶、航空、電力、通信、銀行、軍工等各個領域,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性產品。同時,鉛蓄電池也是化學電源中市場份額最大、使用范圍最廣的電池產品,預計在今后較長時期內尚不能被其他電池產品所取代,鉛蓄電池行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009至2011年期間,國內“血鉛”超標事件頻發,引起了國務院領導和廣大人民群眾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群眾強烈呼吁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果斷措施,抓好源頭管理工作,切實杜絕“血鉛”事件再次發生。2012年5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并委托專家組開展準入審核工作。《準入條件》實施三年多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效。通過積極引導企業按照《準入條件》實施整改,一批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的作坊式生產企業被淘汰,一批自動化、機械化的先進工藝裝備得到推廣,企業的環境保護水平和職業健康保障條件得到提升,行業整體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差距大幅度縮小。許多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在發放貸款、組織招投標時均積極參照我部發布的《符合<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對列入名單的企業給予傾斜和優惠。準入管理工作實施以來,我國鉛蓄電池行業再沒有出現過“血鉛”超標事件。
《準入條件》規定以通過環保核查作為企業申請準入審核的前置條件。由于受到環保核查工作進度的影響,截止到2015年底,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3批共27家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國內目前300余家仍然在生產的企業當中只占較小的比例,下一步推動準入公告管理工作任務仍然較為艱巨。
(二)修訂《規范條件》的必要性
1. 2014年底,環保部發文明確不再開展重點行業環保核查工作,并表示不再與我部聯合發布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我部無法繼續將通過環保核查作為鉛蓄電池企業申請準入審核的前置條件,也無法根據環保核查結果判斷企業的環境保護狀況。為遵循依法行政原則,繼續順利開展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工作,需要對《準入條件》進行修訂,及時調整準入公告申請條件、審核工作程序以及公告發布方式。
2. 《準入條件》實施三年多以來,我國鉛蓄電池行業面貌得到了很大改善,集中供鉛、鉛粒冷切、自動鑄板及鉛零件、自動分刷板、自動鑄焊、機械包板等一些先進的自動化、機械化工藝裝備由于能夠切實提升生產效率、改善產品質量并增強職工職業健康防護水平,在行業內一經推廣就得到廣大鉛蓄電池企業積極響應,普及速度超出了預期。目前進一步提高我國鉛蓄電池行業工藝裝備水平的條件已經成熟,需要借助修訂《準入條件》的機會,對某些條款的要求進行更新。
3. 《準入條件》發布以來,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某些管理要求有了新的變化,如清潔生產審核、職業衛生、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等,需要在準入審核時執行新的規定和要求,因此需要對《準入條件》進行修訂。
二、關于《規范條件》若干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擴建、搬遷和現有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備案或核準的項目;
搬遷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后在遷入地獲得備案或核準的項目;
現有項目指2012年7月1日之前已經完成備案或核準手續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產項目。
(二)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規范條件》中的“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專指鉛蓄電池用極板,不包括極柱、端子、焊條以及含鉛塑件等鉛零件。但鉛蓄電池企業生產鉛零件時,也需要遵守《規范條件》關于工藝、設備等方面的要求,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澆鑄等落后工藝。
(三)為什么要求新建項目在工業園區內建設?
園區外建設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由于缺乏統一規劃,容易隨著城市的發展而產生衛生防護距離的問題,也難以實現集中治污和集中監管。因此,為了給鉛蓄電池企業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同時避免鉛污染的擴散,《規范條件》提出“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
(四)衛生防護距離和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如何確定?
鉛蓄電池企業衛生防護距離依據《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1989)的有關規定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08)中有關規定計算,也可查詢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關于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
(五)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1〕13號)中,依據重金屬產業集中程度和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共劃定“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138個,并將其列入“工作重點”中。
(六)為什么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的規定,“禁止在重點區域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項目”,其中也包括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七)為什么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鉛被列入5種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鉛蓄電池行業被列入5大防控重點行業。環保部公布的2014年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考核結果顯示,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高位水平,重金屬環境風險隱患依然突出,部分地區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與2007年相比呈明顯上升趨勢。為進一步降低環境污染風險,推動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規范條件》要求“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從而確保重金屬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長。
(八)環境敏感區包括哪些范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對“環境敏感區”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作為《規范條件》界定敏感區域的依據,內容如下: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1.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 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3. 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九)重要生態功能區包括哪些區域?
《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46 號)明確了重點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域,限制進行大規模高強度工業化城鎮化開發,并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范圍作了明確,包括大小興安嶺森林生態功能區等25個地區,詳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名錄》。
(十)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目標部分應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內容。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等由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成。
(十一)為什么要對現有、新建改擴建和商品極板生產企業設置20、50和100萬千伏安時的產能門檻?
據了解,目前國內年產能在2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小規模鉛蓄電池企業雖然數量較多,但其產量占全國總產量比例很低。這些企業多為單純組裝企業,技術水平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衛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小組裝企業甚至采取家庭作坊式生產,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鉛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為杜絕這些企業產生的鉛污染隱患,我們按照配備最基本的環保設施,并維持環保設施的正常的運行測算,現有企業年生產能力需達到20萬千伏安時,才能滿足環保設施的最低污染物處理量,否則難以實現環保設施的經濟運行。
對于新建企業,《規范條件》要求積極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設備和先進環保設施。由于這些設備的生產能力和污染物處理能力均較大,根據測算,新建企業年產量應達到50萬千伏安時以上才能實現經濟規模。對于改擴建企業,也應參照新建企業,從設計和建設初期就實現高標準、嚴要求,因此,《規范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企業年生產能力均不低于50萬千伏安時。
由于商品極板的生產和流通是造成行業污染較重、小型組裝企業過多的根源(詳見問題十六),應該限制這種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分離的生產模式,達到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環保水平、降低監管難度的效果。因此,《規范條件》要求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從而將商品極板生產限制在少數幾家大型企業中,逐步引導行業實現極板和電池聯合生產,并通過推廣內化成等先進的生產工藝,提高行業環保水平。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商品極板生產企業的產品是未經化成的生極板,還是經過化成的熟極板,均需要符合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的要求。對于既生產商品極板,又生產成品電池的企業,也需要符合商品極板的產能要求。
除了產能門檻之外,《規范條件》還從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節能與回收利用等諸多方面對企業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指標體系,比單純的產能門檻更加全面、科學和嚴格,達到產能要求僅僅是符合《規范條件》最基礎的條件。
(十二)舉例說明如何判斷極板企業產能是否符合《規范條件》的規定?
1. 某企業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110萬千伏安時,其中95萬千伏安時作為商品極板對外銷售,其余1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雖然成品電池產能不足20萬千伏安時,但由于總極板生產能力超過100萬千伏安時,其生產規模符合《規范條件》的要求。
2. 某企業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35萬千伏安時,其中10萬作為商品極板對外銷售,其余2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雖然成品電池產能超過20萬千伏安時,但由于其從事商品極板生產,且年極板生產能力不足100萬千伏安時,因此其生產規模未達到《規范條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