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狠手 危險品運輸車和客車今后要強制限速啦!
《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1、任務來源
為進一步提高車輛安全技術性能,工信部和公安部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性能,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632 號文),該文件對裝備限速裝置的車型及速度限值做了明確規定。為有效落實有關要求,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研究GB/T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中是否可加入最高限速指標的要求,保證限速裝置在某些車型上的應用應不可調,并將標準屬性由推薦性改為強制性。為此,整車分技術委員會對 GB/T24545-2009 提出了修訂計劃并得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批復,計劃號為 20111449-Q-339。
2、主要工作過程
2012 年 6 月 27 日,GB/T 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修訂第一次會議在天津中國汽車技術中心召開。來自重汽、一汽、上海通用五菱、陜汽、鄭州宇通、豐田、戴姆勒以及歐洲汽車工業協會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由中國汽車技術中心主持。會議介紹了 GB/T 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修訂的背景。會議形成了標準的修訂原則,討論了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并制定了下階段工作安排。
2013 年 11 月 15 日,GB/T 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修訂第二次會議在濟南中國重汽技術中心召開。來自重汽、上海通用五菱、陜汽、鄭州宇通、柳州五菱、豐田、戴姆勒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由中國汽車技術中心標準所主持。會議對標準草案進行逐條分析討論,并達成基本一致的修改意見,形成了《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標準修改稿的征求意見稿(初稿)。
2015 年 8 月 27 日,在包頭舉行全標委工作會議,會中對《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進行討論,并收集到一些意見或建議。以下相關議題需要進行進一步研討、論證,包括:
(1) 標準適用范圍是應具有限速要求的車輛,其限速系統或功能的具體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由本標準規定。
(2) 需要限速的車輛種類及其限速值,可在標準中規定,需要進一步研究確定。
(3) 車輛具有限速功能后,車速應不超過設定限速值,超速報警是否必有需進一步研究。
2016 年 7 月 6 日,在青海西寧市舉行商用車標準研究工作組暨車輛分類工作組聯合會議。會中對《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標準在包頭會議的三個遺留的議題進行了討論。并最終確認進行如下修改:
(1)將 1 范圍中的內容“本標準適用于 M2、M3、N2、N3類車輛,M1、N1類車輛可參照執行。”修改為“本標準適用于具有車輛車速限制要求的 M、N 類車輛。 ”。
(2)將“4.9 限速裝置的設定”修改為“4.9 車速限值的設定”,并增加“4.9.3 對于有特殊車速限制要求的車輛還應按照規定的車速限值執行。”條款以和車輛公告要求保持一致。
(3)保留“5.8 車輛車速限制報警信號功能,以便在超速行駛時通過視覺或聽覺向駕駛員報警。”條款項及其子條款內容。將5.8.1條款的“d)信號裝置點亮后應足夠明亮、醒目,使駕駛員在適應環境道路照明條件后、無論白天或者夜晚駕駛都能清晰觀察。” 修改為“d)信號裝置在車輛上電后具有可被視覺辯識的自檢動作。信號裝置點亮后應足夠明亮、醒目,使駕駛員在適應環境道路照明條件后、無論白天或者夜晚駕駛都能清晰觀察。”。 將5.8.2條款“聽覺信號應高聲清晰,以便駕駛員和前排乘員識別。聽覺信號可以是語言信息,也可以是連續的或間斷的蜂鳴報警聲。” 修改為“聽覺信號在車輛上電后具有可被聽覺辯識的自檢動作。聽覺信號應高聲清晰,以便駕駛員和前排乘員識別。聽覺信號可以是語言信息,也可以是連續的或間斷的蜂鳴報警聲。”
修改這兩個條款的主要目的是保證視覺信號和聽覺信號能夠進行自我診斷,如果視覺信號或聽覺信號沒有相應的自檢動作,說明該信號存在故障,就不能保證車輛超速時能夠及時的進行視覺信號或聽覺信號的報警。
(4)增加條款“7 可調車速限制系統的技術要求”。
(5)增加條款“8 可調車速限制系統的試驗”。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
1、 編制原則
本標準是在 GB/T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國家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以及各整車廠的意見,起草了 GB/T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標準修訂意見稿。
本標準應符合 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隨著國家對排放要求越來越嚴格,國Ⅳ及國Ⅳ以上系列車型會成為汽車市場的主導產品,該類車型基本包含發動機 ECU 電控單元或整車電控單元。車輛車速限制系統功能是發動機 ECU 電控單元或整車電控單元的一個基本整車控制功能。因此本標準在國Ⅳ及國Ⅳ以上車型上實施不會為整車企業增加額外的硬件成本,更具有現實意義。
2、標準修訂主要內容
與 GB/T 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1)標準屬性由推薦性改為強制性;
(2)修改了條款 1 范圍的內容;
(3)修改了條款 2 規范性引用文件的部分內容;
(4)修改了條款 3 術語和定義的部分內容;
(5)修改了條款 4 一般要求的部分內容;
(6)修改了條款 5 最高車速限制系統的技術要求的部分內容;
(7) 附錄 A 改為條款 7,并修改了部分內容;
(8) 附錄 B 改為條款 8,并修改了部分內容;
三、主要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試驗樣車進行試驗,獲得了試驗結果證明標準具有可操作性。
四、明確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均不涉及專利。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
本標準屬國家強制性標準,通過我國車輛事故中超速現象的問題分析,提出了限速裝置的技術指標,為車輛主管部門提出限速裝置要求提供可操作的方法,對于實施適合我國交通運輸狀況的技術標準,對提高道路車輛的運輸安全性、減少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程度具有十分重大意義。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對比情況
本標準未與國外標準進行對比,沒有采標。
本標準正文的技術內容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
七、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本標準的要求滿足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保持協調一致。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重大的分歧意見。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本標準為強制性國家標準。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
本標準 5.8 規定的視覺報警,對新定型車自發布之日起第 13 個月實施,對在生產車第25 個月實施。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本標準發布實施以后建議廢除原標準 GB/T 24545-2009《車輛車速限制系統技術要求》 。